一、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對象的認定標準
(一)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危房改造救助對象資格認定,以省民政廳共享至公共數據平臺的農村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戶(困難殘疾戶已包含在以上三類對象中)信息為準。
(二)危房的認定標準。以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為標準,鑒定結果為C、D級的,確定為危房。雖經過排查,但尚未正式鑒定為危房的疑似房屋,不列入救助范圍。
二、財政補助政策的調整
(一)補助金額。對符合條件的危房改造救助對象,省市區財政將繼續按照即時救助政策予以支持。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各級補助資金按照危房改造實際費用進行補助,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和用工成本上升,農村危房改造建設成本大幅增加,從2020年起,對納入區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計劃并實際完成任務的,市級財政下撥補助資金標準由戶均7500元提高到戶均15000元,明確修繕加固戶均最高為10000元,拆除重建最高為20000元。區級財政補助資金提高至修繕加固每戶最高不超過30000元,拆除重建每戶最高不超過60000元。為避免加重農村困難戶經濟負擔,在市區財政補助資金下撥后,實際改造費用仍有不足的,可由街道財政在保障救助標準范圍內予以統籌安排解決,原(侖建〔2019〕100號)文件中有關補助資金使用規范政策不再執行。
(二)改造面積。保障救助標準應確保基本居住需求。新建、改建、擴建的,補助標準每戶原則上不超過100平方米;修繕加固的,按照現有實際面積進行修繕。拆除重建原則上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戶房屋原有日照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二層。
(三)資金配套。各街道可用適當比例進行危房改造工作資金配套,可以用于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危房臨時封堵措施、過渡安置、涉及公共安全和危房毗連戶的拆除加固費用等相關工作需要。
(四)資金使用。街道對各級補助資金要合理確定分階段發放比例,以保證項目可以動工,有條件的街道或村社區可對農村困難戶危房改造資金實行先行墊付,省市區各級補助資金待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復核鑒定通過后由職能部門撥付至街道分配使用,或按照有關規定撥付困難戶本人使用。
(五)特殊情形。危房改造中,對于我區農村困難家庭確無收入來源無力自籌資金實施危房改造而放棄申請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或者因各種因素造成困難家庭無法自己實施改造的,且征得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對象同意,可由街道統一組織實施或者在街道監管下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組織實施,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解決。
(六)工程預結算。加強危房改造工程的資金預結算管理。各街道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參照各街道有關村級中小微工程的有關規定加強流程審核監管,各街道應明確危房改造資金預結算審核格式流程和資金審核責任人員,對工程額度較大的,應邀請第三方機構做好工程結算審核,收集臺賬資料以備后期專項審計。
三、不予改造的適用情形和處置原則
(一)閑置或遺棄危房。對于農村困難家庭戶已經通過靈活解決、投親靠友、集中(分散)供養等方式實現基本住房安全,但其名下存在閑置或者遺棄的疑似危房以及已經計劃列入征遷范圍的疑似危房,本人不要求申請鑒定、維修和重建的,各街道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做好核查取證,對疑似危房實行警示標識和隔離管理,確保公共安全,允許等待時機成熟時再采取實質性解危措施。
(二)拒絕改造的情形。對于困難戶本人明確表示拒絕配合鑒定、維修和重建的,應在積極了解本人主客觀原因的同時,做好相關取證記錄,必要時請街道紀檢部門共同參與走訪,同時應明確專人加強房屋動態監測頻率,做好緊急狀態下“一房一案”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其本人生命財產安全。
四、其他要求
(一)建立動態新增情況管理機制。目前省級扶貧系統上已經具備農村困難家庭數據更新功能,區民政局應按月核對上述農村困難家庭信息動態變化情況,將新增和核減的名單及時提供給區住建局。各街道扶貧、社保、城建等相關工作部門應建立信息數據聯絡核對機制,按月比對農村困難家庭動態信息變化,保證各類上報信息數據的一致性,及時掌握集中全面排查后動態新增的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情況,按照各級常態化長效治理文件要求,做好即時救助工作。
(二)加強主動服務意識壓實責任。各街道要逐戶落實“一戶一干部”聯系制度,定期走訪,跟蹤改造過程,主動發現問題,按照危房改造政策政務公開要求,落實好政策宣傳措施,確保每戶危房按規定要求完成改造。區級相關部門應健全部門會商制度,組織相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攻堅工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合力推進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任務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