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民發〔2019〕87號)和《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發〔2022〕1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救助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和分層分類救助,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合力;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三條??區民政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街道辦事處是組織實施臨時救助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受理、審核、受區民政局委托履行審批職責和開展救助金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社區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主動發現、代理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鼓勵、支持群眾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等方式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積極探索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公益項目創投等手段,將專業社會工作引入臨時救助服務,由社會工作者針對不同的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撫慰、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個性化幫扶服務。
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六條?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可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支出型臨時救助和其他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
此類救助對象為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的本區戶籍人口、持有本區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本區居住的外來人口以及困難發生在我區的外來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急難型救助:
1.一類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2.二類情形: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期間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我區戶籍家庭;
3.三類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類情形且暫時無法取得家庭支持的個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
此類救助對象為因家庭剛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區戶籍人員、持有本區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本區居住的外來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給予支出型臨時救助:
1.在冊困難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
2.非在冊對象: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或12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扣減認定的剛性支出(含正規醫療發票支出金額)后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二倍以下的,且申請人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的財產要求。
(三)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難的家庭或人員的臨時救助。
第七條?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不予臨時救助情形:
(一)?拒絕授權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
(二)?不配合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三)?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四)?一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請臨時救助,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臨時救助方式
第九條?臨時救助方式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以發放臨時救助金為主。臨時救助金一般通過社會保障卡實行社會化發放。緊急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對特殊困難對象、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酌情給予救助或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同一事由一個自然年內救助不超過兩次。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給予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家庭或個人,街道應區分情況向其提供相應的轉介服務,符合低保或其他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困難對象申請納入。???????????
第四章 ?臨時救助標準
第十條?根據申請人家庭的實際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分類型、分層次、分時限給予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
1.救助對象發生一、三類情形時,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12倍。
2.救助對象發生二類情形時,一次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低保標準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12倍。
醫療類支出型臨時救助救助額度可按醫保部門最新出臺的醫療救助政策規定的年度醫療救助最高額度的50%以內執行。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方式,增強醫療支出型臨時救助的時效性。
(三)?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難的家庭或人員的臨時救助標準:
1、特困對象住院醫療產生的大額自費醫療費、護理費等無法列入醫療救助范疇的,特困人員個人資產承擔又有困難的,給予部分或全額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中,就讀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的每學年救助10000元,全日制大學專科(含高職院校)的每學年救助9000元,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段的每學年救助5000元。符合條件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相應的救助。已經享受區相關職能部門助學補助的對象,不再享受此助學救助。
3、居民因火災等非自然災害造成唯一住房毀損需要恢復重建的,根據住房建設成本標準、家庭人口、住房毀損程度及家庭困難程度,綜合確定住房救助金額,區級財政補助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結合侖建【2020】82號文件內容)。
4、原享受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補助對象和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未列入低保的殘疾人的臨時救助,按2023年1月發放標準執行。
5、區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職能范圍內的困難對象救助,按各成員單位標準執行。
6、遇有特殊困難情況可通過區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超過封頂線實施救助。
第五章 ?臨時救助申請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流程包括申請、審核、公示和審批。
1.申請。本區戶籍人口、持有本區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本區居住的外來人口向其戶籍地(或登記居住地)街道提出申請,困難發生在我區的外來流動人口向困難發生地街道提出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也可以通過“浙里辦APP”等提出網上申請。
醫療類臨時救助申請,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收費憑證等有關票據(原始票據被有關機構留存的,應當出具由該機關加蓋印章的票據復印件),各類報銷憑證、其他社會救助機構救助情況和社會捐贈等相關材料;教育類臨時救助申請新生應提供入學通知書,老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基本住房臨時救助申請,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情況及財產損失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等材料。上述申請因情況緊急無法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除上述依申請受理外,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委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街道辦事處、救助站和區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幫助其申請并主動受理。
2.審核。街道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材料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若是在冊對象,無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3.公示。街道對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地村(居)政務公開欄內公示 7 天,并將公示現場照片等記錄在檔。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審批權已下放的,由街道審批并報民政部門備案)。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街道應當進行核實,并在 3 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公示結束后,根據審核意見救助金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含6倍)的,由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直接完成審批;審核意見金額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上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部門在接到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后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審批機關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因緊急情況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應啟動緊急程序辦理急難型臨時救助。街道啟動緊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待緊急情況解除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中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小額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第十二條?各街道應全面建立小額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對當地月低保標準六倍標準以下的小額臨時救助,區民政局委托街道辦事處審批,辦結后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七章 ?臨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區財政要將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列入預算安排,并保障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最低生活保障等專項資金有結余的,可安排用于臨時救助支出。鼓勵慈善機構參與臨時救助,加大慈善資金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為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捐助款物。
第十四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寧波市北侖區民政局、寧波市北侖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侖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侖民〔2015〕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