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4月27日
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規范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管理,積極拓展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促進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江省水利廳關于推進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北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北侖區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山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本辦法簡稱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
第三條?確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庫、山塘的水資源使用權利。
第四條?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通過頒發“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水資源使用權證”(本辦法簡稱用水權證)予以確認,用水權證由區人民政府制證,區水利局頒發。
第五條?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應堅持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公開透明、權責明確、自愿申請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確權管理
第六條 區水利局負責組織核算農村集體水庫山塘可用水資源量,負責用水權證的申請受理、審核及發放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確權登記材料的初審、匯總、統一上報及屬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用水權證應當載明所在水庫山塘的工程地點、工程類型、可用水資源量、權利人、權益比例、變更記錄等信息。
第八條?權利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權益比例由相關主體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街道辦事處協調相關主體確定。
第九條?用水權證有效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有效期屆滿前45天,由權利人向區水利局申請延續,區水利局對水庫山塘工程安全狀況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評估,對符合規定的,按照初始登記程序予以延續并換發新證;逾期未申請延續的,用水權證期滿自動失效。
第十條?區水利局應將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申請表、審核記錄、公示公告等申請材料整理建立檔案。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一條 用水權確權登記包含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初始登記由相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屬地街道辦事處初審后,由區水利局審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權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關于山塘水庫權屬情況的決議等用水權益證明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當涉及多個權利人且須明確權益比例的,同時提交相關村集體關于水庫山塘用水權權益比例的協商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區水利局受理初始登記申請后,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自然日。公示期內,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區水利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水利局應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登記審定并頒發用水權證。
第十三條?已確權登記的用水權證信息發生改變時,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區水利局申請變更登記,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用水權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水庫山塘名稱、工程類型、總庫容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水庫山塘可用水資源量、水資源用途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
(五)多個權利人用水權權益比例發生變化的,提交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成員同意的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權益比例情況說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區水利局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應當查驗、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經審查符合變更規定的,應當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自然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水利局應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水庫山塘及所在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用水權喪失。用水權喪失或權利人自愿放棄用水權的,權利人應及時向區水利局申請注銷登記,當涉及多個權利人時應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注銷登記申請表、原用水權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因農村集體水庫山塘及所在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等外力造成的用水權喪失的,提交水庫山塘注銷的有關材料;
(三)權利人自愿放棄用水權的,提交涉及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成員同意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用水權喪失且權利人未提交注銷申請的,由區水利局直接辦理。
第十六條?區水利局受理注銷登記申請后,應當查驗、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自然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水利局應對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進行注銷。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確權后,權利人應協助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管理單位做好水庫山塘安全管理有關工作,應服從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從管理。權利人不得破壞水庫山塘工程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水資源使用用途,不得損害相關利益方用水權益,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影響工程調度運用與運行管護。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試行三年。依據本辦法頒發的用水權證書,其效力不受本辦法有效期屆滿的影響,在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如和上級新出臺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級政策、文件執行;所登記的用水權證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權利人應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未主動申請的,由區水利局直接辦理。
附件:1.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初始登記申請表
? ? ? ? ? 2.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 ? ? ? ? 3.北侖區農村集體水庫山塘用水權注銷登記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