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各單位: 《寧波市北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
寧波市北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 為規范我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補償行為,滿足群眾多樣化居住需求,維護被補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有效期的通知》(甬政發〔2025〕5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北侖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各街道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補償。 二、工作原則 本規定應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則,鼓勵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并購房,確保住房權益有保障。 三、補償獎勵 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的(包括組合安置方式中的貨幣部分),按10%的比例給予貨幣安置補償獎勵。 四、購房補助 對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并將貨幣安置補償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的,按照被補償人貨幣安置補償資金(不含10%貨幣安置補償獎勵部分)的10%給予補助;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給予補助。購買現房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期房憑商品房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申請購房補助。超過購房期限購買住宅用房的,不予補助。 被補償人在征收土地預公告或拆遷公告發布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的,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可以給予前款規定的購房補助。 五、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F行《關于印發寧波市北侖區域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的通知》(侖政〔2010〕24號)、《關于調整寧波市北侖區域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有關條款內容的通知》(侖政〔2022〕26號)等文件相關條款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大榭街道貨幣安置補償政策仍按《寧波大榭開發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甬榭管〔2007〕1號)等文件相關條款執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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